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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马扬着、陈小丽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扬着,陈小丽,尹大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扬着,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丽,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大朋,男,1984年12月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扬着、陈小丽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尹大朋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大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88761.51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