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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赵鸿与吴学义、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赵鸿,吴学义,程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周赵鸿。委托代理人仇德亮、唐桂华。被告吴学义。被告程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赵鸿诉被告吴学义、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赵鸿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赵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赵鸿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1元,由原告周赵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