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陈乃雄,陈龙与孙兆英,苏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雄,陈龙,孙兆英,苏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464号原告陈乃雄。原告陈龙。被告孙兆英。被告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雄、陈龙与被告孙兆英、苏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雄、陈龙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乃雄、陈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雄、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乃雄、陈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