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刘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林,刘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林,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长平,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依据(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长平持有的淮北市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4%的股权。2013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陈宝林申请解除对刘长平持有的淮北市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4%的股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长平持有的淮北市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4%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侠审判员 袁 涛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