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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郑涛与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涛,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郑涛,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万全,执行董事。郑涛与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郑涛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647.50元及逾期给付双倍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及执行费989元,共计75246.5元。该案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在我院的执行案件多,要轮侯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涛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粉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