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孟二仁与康田田、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二仁,康田田,王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119号申请执行人孟二仁,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康田田,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志亮,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孟二仁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019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康田田、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志亮、康田田偿还申请执行人孟二仁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康田田于2013年10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2930元,余款19万元于2014年农历2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4年农历4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9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24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01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