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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彦金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陈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被执行人陈彦金,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陈彦金2010年12月与洛南县城关镇刘涧社区二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组位于丰陵变电站北侧土地4.42亩(2946平方米)用于修建家具商场。2011年元月,陈彦金未经批准动工修建,现已建成钢架房两层,占用耕地面积2946平方米(4.42亩),经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彦金在15日内自动拆除其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94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陈彦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946平方米处行为罚款每平方米30元,计处罚款8838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陈彦金后,陈彦金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陈彦金又不自动履行。现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燕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