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春艳与代明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艳,代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艳。被执行人代明宽。本院在执行赵春艳与代明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代明宽逃避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代明宽所有的位于新津县**镇***路**号*栋*单元8楼8号的住房进行了查封。目前,被执行人代明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春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代明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津县人民法院(2013)新津执字第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代明宽有履行能力后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世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