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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俊涛与杨申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俊涛,杨申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闫俊涛,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杨申海,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10月29日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肇事车辆(豫PKE9**号三轮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申海所有的豫PKE9**号三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何俊英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二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