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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陈小青与罗春华、郭先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青,罗春华,郭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2号原告陈小青,女。被告罗春华,男。被告郭先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青与被告罗春华、郭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青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罗春华、郭先梅所有的位于桂阳县蓉信世家的11栋11-04号门面。担保人陈书友以房权证桂阳字第00025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书友所有的房权证桂阳字第000252**号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郭先梅所有的位于桂阳县蓉信世家的11栋11-04号车库。三、在查封期间,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桂东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