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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孟宪云与张文勇、付顺利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勇,孟宪云,付顺利,刘青堂,付建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勇,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书平,农民,系上诉人张文勇之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宪云,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孟庆福,农民,系被上诉人孟宪云之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顺利,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青堂,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一审被告:付建伟,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诉人张文勇因与被上诉人孟宪云、付顺利、刘青堂、一审被告付建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文勇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文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文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郜周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