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4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权,梁永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梁权,男,200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西南大道光华商业街**栋***室。法定代表人陈乐艳,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西南大道光华商业街**栋***室。被执行人梁永贝,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211972********,住北海市广东路**号司法局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权与被执行人梁永贝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永贝的银行存款33929.05元至本院,并从该款中扣划15419.5元至本院(2013)海执字第345号案的申请人刘荣帐户,剩余款项18509.55元中转付14617元(其中4000元为2013年1月至4月抚养费、10500元为2013年5月至11月抚养费,117元为本案执行费)给申请执行人梁权,余款3892.55元作为本院(2013)海执字第352号案的债务进行处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464号案终结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