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铭茹与万本英、丁家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铭茹,万本英,丁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363号申请执行人王铭茹,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万本英,女,193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家全,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02)东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本英、丁家全的银行存款2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