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国亮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宝行初字第67号原告朱国亮。委托代理人陈海升,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赵婧含。委托代理人刘绪和,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敏洁。第三人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村章。委托代理人张苹,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石其明。原告朱国亮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宝人社认结(2013)字第23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国亮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国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代理审判员 王秀岩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