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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岚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林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岚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明侠,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林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岚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12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韩林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万元及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韩林生只履行5万元,余款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林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林生的银行存款83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