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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登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武华强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登字第13-2号申请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华强。委托代理人:包睿。申请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源3”轮,于2013年11月7日以该公司拖欠其油款、港务费等费用130659.63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借款协议、对账单等与此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130659.63元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