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杜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刑��字第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XX镇,身份证号码:131128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时晚21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阜城县医院西红绿灯处时,将正在路上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胳膊上的挎包强行拽走,挎包内有现金700余元,小米2SS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阜城县���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2SS手机价值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阜城县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阜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阜城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存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盛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