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