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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