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友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友发,男,1970年5月28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友发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诚、被告人李友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建平(在逃)来到清徐县陈庄关帝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李友发分得赃款80元。2013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建平来到清徐县西关村财神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李友发分得赃款130元。2013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建平来到清徐县西关财神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2013年4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建平来到清徐县西关关帝庙,盗走庙宇正殿功德箱内香火钱三百余元。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建平来到清徐县西关财神庙,盗走院中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铜暖壶一个、铜茶壶三个、水烟袋一个、青花灵芝盘一个、陶三彩枕一个、锡碗三个、锡盘两个、瓷瓶一个、笔筒一个、洋烟罐一个、铜酒壶一个。案发后青花灵芝盘被追回。2013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李友发伙同王建平来到清徐县大北村关帝庙,盗走庙宇正殿、偏殿功德箱内香火钱(数额不详)。李友发分得赃款2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友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武玉龙出具的报案材料(三份)、公安机关询问武玉龙笔录(三份)、苏效文出具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苏效文笔录、王莲生出具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王莲生笔录、清勘【2013】5002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清)公(物)鉴(手)字【2013】01号《手印鉴定书》、公安机关讯问李友发笔录、被告人李友发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友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1999)清刑初字第20号、(2010)清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友发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友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友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友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非法所得238.4元由原侦查机关继续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贺林海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