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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共同财产无法查清分割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