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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米长青诉纪恩军保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长青,纪恩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30号原告米长青,男汉族,农民。被告纪恩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长青诉被告纪恩军保证纠纷一案中,原告米长青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