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米长青诉纪恩军保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长青,纪恩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30号原告米长青,男汉族,农民。被告纪恩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长青诉被告纪恩军保证纠纷一案中,原告米长青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