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5号原告郑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称其经过考虑希望能与被告薛某重归于好,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宁 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