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5号原告郑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称其经过考虑希望能与被告薛某重归于好,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宁 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