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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民一终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玉吉与袁兆胜、贺森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兆胜,贺森林,孙成森,袁玉平,肖玉吉,徐文涛,徐茂干,赵磊,赵龙华,郑志成,冷海霞,周桂宇,周字强,高陆游,高月早,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中心初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兆胜,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森林,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森,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平,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吉,男。法定代理人焦字娟。委托代理人郭见松,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涛,男。法定代理人:徐茂干,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茂干,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磊,男。法定代理人:赵龙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成,男。法定代理人:冷海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海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宇,男。法定代理人:周字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字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陆游,男。法定代理人:高月早,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月早,男。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中心初中(以下简称后村初中),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法定代表人:周扬合,校长。上诉人袁兆胜、贺森林、孙成森、袁玉平因与被上诉人肖玉吉、徐文涛、徐茂干、赵磊、赵龙华、郑志成、郑世峰、周桂宇、周字强、高陆游、高月早、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中心初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兆胜、贺森林、孙成森、袁玉平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兆胜、贺森林、孙成森、袁玉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兆胜、贺森林、孙成森、袁玉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袁兆胜、贺森林、孙成森、袁玉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雪雁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