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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破(预)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亿能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亿能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破(预)字第1-1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亿能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雷。委托代理人:郑东。被申请人: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纪平。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亿能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亿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亿能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亿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