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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上海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上海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也如。委托代理人乔斐达,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宇虹,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诚。原告上海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斐达、潘宇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诚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初,案外人周某要求原告代办到日本国的旅游签证。因利润低,原告遂口头委托被告张诚代办该签证,并根据行业的正常操作,将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支付给被告,待周某归来,再将押金还给原告。2013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今收到上海上游旅行社日本个人旅游签证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予消签后予以归还”。被告办妥了周某的签证,签证有效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现周某已在签证有效期内回国,该旅游签证已经消签,但被告一直未将押金归还原告。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押金50,000元。原告提供证据:收据、案外人周某的护照,以证明诉讼事实。被告张诚未答辩。鉴于被告未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旅游签证,该委托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支付了押金50,000元,被告亦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在旅游签证消签后,被告应按约返还原告上述押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押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张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睢洁代理审判员  荣琼英人民陪审员  王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青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