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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尧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尧某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姚某某,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尧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尧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尧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杨绍钦人民陪审员  杨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