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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蒋玉飞诉被告陈玉、陈国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飞,陈玉,陈国富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蒋玉飞,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玉平,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陈玉,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陈国富,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蒋玉飞诉陈玉、陈国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飞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飞在诉讼过程中,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玉飞承担。审 判 长  谭格章审 判 员  袁养球人民陪审员  欧国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