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蒋玉飞诉被告陈玉、陈国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飞,陈玉,陈国富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蒋玉飞,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玉平,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陈玉,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陈国富,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蒋玉飞诉陈玉、陈国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飞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飞在诉讼过程中,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玉飞承担。审 判 长 谭格章审 判 员 袁养球人民陪审员 欧国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