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立终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齐慧卿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慧卿,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立终字第00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慧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喜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齐慧卿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立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慧卿上诉称,本案原裁定未将贾建农列为被告,应当属于遗漏诉讼当事人,并且本案程序违法影响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将本案裁定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到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九中街2号商业楼整体租赁合同》第八条规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到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认定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涉及房屋所在地位于新华区,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追加被告,法院是否同意追加被告不影响本案管辖异议的审查。关于上诉人称原审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