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卫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97号原告李卫光,男,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石成佐,男,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责人宫伟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光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卫光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