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昌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昌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昌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杨昌忠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昌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昌忠到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31号武侯祠博物馆处,在武侯祠大门口利用镊子将被害人王某某挎包内的苹果牌iphone5(16G)型手机取出盗走,后被告人杨昌忠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4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现场照片、前科材料、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昌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并根据扒窃金额、认罪、累犯等情节,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昌忠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昌忠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被盗苹果牌iphone5(16G)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犯罪工具镊子被公安机关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昌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昌忠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昌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