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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瑞益与全椒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益,全椒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张瑞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元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益诉被告全椒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撤诉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瑞益负担。审 判 长  杨克明审 判 员  张兴权人民陪审员  曹 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