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天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天彬。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天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天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日7时许,被告人胡天彬与被害人高X泉在金堂县竹篙镇三医院对面的新菜市场发生口角继而抓扯起来,后被人劝开,在被害人高X泉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胡天彬在一个卖肉的摊子上拿刀将被害人高X泉的左手手臂刺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X宽左手臂伤属轻伤。2012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胡天彬在金堂县竹篙镇常乐16组其姐胡X蓉家中,与其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胡天彬拿起胡X蓉家中的一把菜刀将胡X蓉的孙女即被害人袁X田脸部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X田左脸部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天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胡天彬主动投案,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天彬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胡天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基本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天彬的供述;被害人高X泉、袁X田的陈述;证人袁X柏、刁X、高X达、孙X华、胡X蓉、袁X华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袁X田、高X泉的病情证明、金堂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被告人胡天彬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天彬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天彬故意伤害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天彬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基本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决定对被告人胡天彬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天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艾筱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