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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民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水源、茂名市永利物流有限公司与叙永县昌荣加油站、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水源,茂名市永利物流有限公司,叙永县昌荣加油站,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民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关水源,男,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茂名市永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物流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傅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叙永县昌荣加油站(以下简称昌荣加油站),住所地叙永县。负责人:吴昌文。原审被告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物流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杨德贵,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关水源、茂名市永利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管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原被告双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叙永县昌荣加油站“6.20”火灾事故引起,是相同诉讼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上诉人关水源、茂名市永利物流有限公司已先于叙永县昌荣加油站起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审理正在进行中。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统一裁判标准,避免两个法院作出相互不同的矛盾判决,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叙永县昌荣加油站、原审被告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叙永县昌荣加油站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主张权利。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四川省叙永县,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余 琦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