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终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志河上诉王启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河,王启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河,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军,男,45岁。上诉人李志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5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案外人张仕前自愿给付上诉人李志河1000元损失费,故上诉人李志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河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李志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王东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