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郭面占与苏水霞、王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面占,苏水霞,王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郭面占,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苏水霞,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小利,男,1980年3月24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郭面占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水霞、王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水霞、王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王小利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王小利亦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苏水霞、王小利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郭面占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苏水霞、王小利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