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余姚市宏程电子线材厂与王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2)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宏程电子线材厂,王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宏程电子线材厂。负责人:徐黎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傅兴灿,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松云,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松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松云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松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松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松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169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