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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9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斌,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斌伙同李波、曹雄飞、郭凯(均已另案处理)预谋盗窃。2012年9月24日13时许,四人窜至本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上水腰村83号院,由郭凯在民房外望风,被告人刘斌在楼梯口望风,李波与曹雄飞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四楼租住户白某某的房门,盗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嗣后,四人又窜至相邻的崖珥王村一民房三楼,由被告人刘斌与郭凯望风,李波与曹雄飞打开租住户和某某的房门,盗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被告人刘斌逃离现场,李波、曹雄飞、郭凯被抓获。经鉴定,涉案“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判决书、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斌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盗窃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斌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刘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