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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辖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朋与是建平,冯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是建平,冯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辖初字第0042号原告刘朋。被告是建平。被告冯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与被告是建平、冯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冯友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再居住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而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因此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就现有证据所示,被告是建平、冯友芬户籍所在地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另外,在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邮寄送达本案中冯友芬的应诉材料时亦由冯友芬本人签收。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友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冯友芬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过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