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致尚晶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致尚晶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41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英玲。委托代理人贾伏双。被告致尚晶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甲2号楼38#1层。法定代表人罗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致尚晶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