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茂名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遂溪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茂名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遂溪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吴钟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小琴,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职工。被告:茂名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朝阳区金阳街26-28二楼。法定代表人:吴钟文,经理。被告:广东省遂溪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东圩市场C栋内。法定代表人:吴钟文,经理。被告:吴钟文,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安宁路3号4栋102房翠香街道办新竹居委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茂名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遂溪县华盈物业有限公司、吴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36元,减半收取5591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