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瑞萍与董敬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萍,董敬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83号原告张瑞萍,女,1964年6月1日出生。被告董敬全,男,51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萍与被告董敬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萍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萍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