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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谯永利与李碧清、朱利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永利,李碧清,朱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谯永利。被执行人:李碧清。被执行人:朱利红。申请执行人谯永利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碧清、朱利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以(2013)顺庆执字第1028号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碧清于2012年8月3日与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南门坝棚该工程私有房屋搬迁换房安置协议书协议,被改造房屋所有人李碧清房屋坐落新建1-2社,房屋产权面积70平方米,有证部分:营业房60平方米、住宅房10平方米(另优惠40平方米)李碧清所选住房户型一室一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碧清所有由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在南门坝旧城改造区域内由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还房小区内按城市规划修建的安置所还的营业房(面积为60平方米)、住宅房一室一厅一套(面积为10平方米,优惠40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买卖、质押、抵押、赠予和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