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郝某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邢某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