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5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5004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国伦,重庆市綦江区永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万人民陪审员 苏珍林人民陪审员 朱秀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