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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商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朱苏绸诉朱必胜、卢梅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甲,卢甲,朱乙,朱丙,某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商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甲。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乙。原审被告:朱丙。原审被告:某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东渡镇郑坑口村。法定代表人:卢乙。上诉人朱甲、卢甲为与被上诉人朱乙、原审被告朱丙、某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3)丽缙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丽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聂伟杰、代理审判员陈俊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甲及上诉人朱甲、卢甲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黄某某,被上诉人朱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丙、某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案涉借款实际数额并未查清;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繁多,对还款是否与本案讼争款项有关的事实未予查明。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缙云县人民法院(2013)丽缙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聂伟杰代理审判员  陈俊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