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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梁顺爱诉温京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顺爱,温京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梁顺爱,女,60岁。委托代理人:罗锡雄。被告:温京华,男,55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马场路海滨花园2期北区裙楼。负责人:吕成道。委托代理人:刘燕双。原告梁顺爱诉被告温京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温京华赔偿原告梁顺爱车辆维修费、车损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262元2、被告平安广东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被告温京华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案件事实根据诉辩及庭审,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一、事故概括:2013年10月1日17时40分,在佛山市三水区S522线乐平三江明珠广场前路段,被告温京华驾驶粤XX**小轿车与钟玉清驾驶粤Y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温京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玉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梁顺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名下的粤YX**号小型轿车受损坏。四、财产损失构成:车辆维修费2421元、车辆评估费271元,合共2692元。五、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粤XX**号牌小轿车的保险人是被告平安广东分公司。六、有关保险合同类型: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七、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平安广东分公司为XXXX号牌小轿车承保交强险和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并不计免赔。八、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温京华为粤XX**号轿车的登记所有人。裁判理由与结果因粤XX**号牌的车辆已在平安广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与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故被告温京华承担责任部分应由平安广东分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原告诉请支出交通费571元,被告对此持有异议,且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平安广东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部分,则由被告平安广东分公司在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6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须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顺爱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须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顺爱69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温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