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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民委员会与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民委员会,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徐玉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负责人王保俊,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告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昌路。法定代表人黄晓珍,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徐玉柱,(现羁押于丰润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第三人徐玉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川院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克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