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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子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生于1967年9月14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文盲,无业。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字(2013)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石某甲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子长县李家岔镇石灰岔村村民高某甲在该村老疙瘩塔山坡的刺槐树。2011年10月24日石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石某乙和乔某某用油锯将其在李家岔镇石灰岔村老疙瘩购买的刺槐树选择性的砍伐(砍伐成年刺槐),并截锯原木,由景某某在子长县十字街雇佣的贺某某、冯某某等五人为其搬运刺槐原木,被子长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扣押滥伐刺槐树木127株,截锯成长0.8-2.4米,径级4厘米-24厘米的原木241根。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石某甲滥伐的刺槐原木241根进行检尺、计算,木材长0.8-2.4米,径级4厘米-24厘米,原木材积为6.9192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23.064立方米。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曾因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属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好,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在法定量刑内给予罪刑相适应的刑罚。被告人石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甲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子长县李家岔镇石灰岔村村民高某甲在该村老疙瘩塔山坡的刺槐树。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石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石某乙和乔某某用油锯将其购买高某甲的刺槐树选择性的砍伐成年刺槐,并截锯原木,后又在子长县城十字街雇佣的贺某某、冯某某等五人,由景某某带领搬运木料,在搬运时被子长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扣押滥伐刺槐树木127株,被截锯成长0.8-2.4米,径级4厘米-24厘米的原木241根。经工程技术人员对石某甲滥伐的刺槐原木241根进行检尺、计算,241根原木材积为6.9192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23.064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石某甲于2006年因无证运输木材、滥伐林木被子长县森林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份他以21000元的价格从高某甲手中买到位于李家岔镇石灰岔村老疙瘩山坡的刺槐树。2011年10月24日,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石某乙和乔某某用油锯砍伐购买的刺槐树,又在子长县城十字街雇佣了五个搬运工,由景某某负责指挥搬运木料,共砍伐了127株刺槐树,截锯成长0.8-2.4米,径级4厘米-24厘米的原木241根。(2)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左右,他以21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李家岔镇石灰岔村老疙瘩山坡的刺槐树卖给了石某甲,具体多少棵没数过,原来是村上集体的,1980年卖给他父亲弟兄5个,父辈过世后由他们堂兄弟继承,一直委托他管理。(3)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4日他开车走到子长县安定镇准备拉点货,大约13点左右,来了一个约50岁左右、高个子长脸的人说在李家岔有些木料要拉到子长县城,工钱800元,问他去不去,他说没有手续不敢拉,那个人说有手续了,他就跟着去李家岔了,到了那里他刚把车头掉转,前面来了一辆黑色越野现代车把路给挡住了,雇他的人让现代车让开,现代车上下来一个说是镇长的人就是不让路,然后雇他的人就跑到山上去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他在路上了,也没有看到任何木料。(4)证人冯某某、杨某某、范某某、艾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4日早上,他们在县城十字街等雇工,7点30分左右,来了一个中年高个男子要雇人了,说在李家岔镇给车上装货了,每人每天100元,晚上付钱,他们坐上那个人雇的出租车去了李家岔,那个男子把他们打发上车,然后打了个电话,说把人打发到出租上了,让在李家岔镇上等的接,就走了,他们到了李家岔镇车停下后有个矮个中年男子走上前问是不是雇的,他们说是了,然后那个男子也坐上车,把他们带到一个山上去干活,到了山上看到有两个男子用油锯在伐树,其中一个说让把椽往底沟里扛。他们便开始把截好的木椽往沟底扛,给他们带路的人、伐树的两个人也一块往下扛,下午4点左右,让收工了,他们便收拾好东西往下走,走到半路,迎面停下一辆车把他们带到李家岔派出所去了。(5)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4日早上,石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在李家岔镇等着从城里雇的四个人,让把人带上去石灰岔村搬运木料,过了一会这四人就上来了,他就把四人带到石灰岔村,到了现场石某乙和乔某某一个拿个油锯,一个在量长短,他们五个人就开始搬运已经锯好的刺槐段,到了中午又上来两个人,一个是搬运工,一个推着手推车,那个人把手推车放下就打电话让来接人,过了一会就上来两个派出所的人让他们到派出所去了,石某乙和乔某某不知何时就跑了,然后他们就到了李家岔派出所。(6)证人石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3石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不管咋样第二天去李家岔镇石灰岔村砍上一天树,因为住在一个院子,他就答应了。2011年10月24日8时左右,石某甲给他打电话让到齐家湾加油站,说乔某某开个三轮等他的了,然后乔某某把他拉上直接来到李家岔镇石灰岔村,他们俩一人一把油据开始砍洋槐树,过了一会见景某某领着四个人来了,他和乔某某负责砍树,那五人负责搬运,他们砍了五个小时左右看见山下来了派出所的人,他和乔某某就跑了,他们砍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了多少具体没有数。(7)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3日晚上,他丈人石某甲给他打电话让第二天去砍树,让早上8点左右在齐家湾加油站把石某乙拉上,他便答应了,11月24日早上8时许,他开三轮车来到齐家湾加油站拉上石某乙来到李家岔镇石灰岔村老疙瘩山,他俩一人一把油锯开始砍伐刺槐树,砍伐到下午3时左右看见派出所的人来了,他就和石某乙跑了,当时山下是景某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在搬运木料材,具体砍了多少株他不清楚,截好的柱子总共有二百多根。(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3日石某甲给他打电话让捎个手推车,2011年10月24日他的线路车到了子长县新车站,他给石某甲打电话说手推车捎来了,石某甲让他给送到李家岔镇石灰岔村,给他打发的一辆昌河车把他拉到石灰岔村,他把手推车送到半山上看见有六个人在搬运木料,一个人正在砍刺槐树,大约16点,来了李家岔派出所的两个民警让他们到派出所。(9)子长县李家岔镇石灰岔村委、子长县林业局和刘某某的证明证实,砍伐现场的刺槐树属高某甲、高某丙的,石某甲在石灰岔村砍伐刺槐林木未经子长县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被砍伐的林木共计241根已运到县孙四木材厂。(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长0.8米-2.4米、径级4厘米-24厘米的刺槐原木241根。(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木材检尺记录证实,滥伐林木现场位于子长县李家岔镇石灰岔村老疙瘩沟掌的山坡上,现场地类为有林地,坡度60度,树种为刺槐,经清点,现场留有刺槐树种的伐根茬127株,由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清点的伐根进行每木检尺,根茬周围有大量刺槐树头及树梢,现场内留有长短不等的刺槐原木,直接提取241根原木,经计算长0.8米-2.4米,径级4厘米-24厘米的原木241根的原木材积为6.9192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23.064立方米。(12)子长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证实,现场勘验的人员冯某某、李某某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1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收据证实,石某甲因无证运输木材、滥伐林木被子长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14)户籍证明证实,石某甲出生于1967年9月14日。上述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刺槐树木23.064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小伟审 判 员  李宁峰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兵法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清洁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