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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知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与沈兴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沈兴荣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355号原告: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ILANRAHAMMAIMON。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政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海静,被告:沈兴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兴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兴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兴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兴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礼兰(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人民陪审员  贾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