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怀执字第017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钟浩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怀执字第017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钟浩,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劳务费960元,但被执行人钟浩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百六十元及该款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浩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文远 更多数据: